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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政字〔2016〕127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关部门:
《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部门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发〔2016〕4号)要求,结合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净水人人有责,逐步建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强化水污染防治能力,着力打造水源涵养功能区、绿色产业聚集区和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县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 2020 年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污染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面建成法制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县域水体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第一阶段目标(2016 年至 2017 年):全县河流(国、省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且不出现反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县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3.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 年):全县河流(国、省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且不出现反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县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4.第三阶段目标(2021年至2030 年):全县河流(国、省级控制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于Ⅲ类。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
5.控制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2016年底前,按照《河北省用水定额》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7年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配合)
6.遏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自备水井,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牵头,国土局、农牧局、住建局配合)
7.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石油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堆放场进行符合要求的场地防渗处理措施。新、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2017年底前,现有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水务局、商务局、住建局配合)
8.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逐步将污水处理厂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部门政绩考核。(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统计局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金属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河北省重点耗水行业节水补给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废水回用率争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县工信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配合)
提升城镇节水水平,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2016年完成辖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硬化路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各级建设海绵型城市。(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艺综合节水技术,推行退地减水,控制灌溉面积无序增长。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县农牧局牵头,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9.促进再生水利用。进一步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到2017年底前,辖区内张涿高速涿鹿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热电、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县住建局、交运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配合)
10.开展县域河、水网联通工程建设。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水系连通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工程建设。(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11.强化河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将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作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节约用水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2016年底前,按照“一河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量,制定完成全县水资源调度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县水务局牵头,国土局配合)
(二)全过程保护饮用水源,确保饮水安全
12.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6年底前完成季家寺水厂水源地和新规划的西二堡水厂水源地保护区技术划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省政府报批。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卫计委配合)
13.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饮用水保护区勘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到2019年底前,对我县城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县水务局牵头,林业局、卫计委配合)
14.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县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引入国际标准评估、监测、检测饮用水水质。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自建供水设施及取水场所的卫生监管和水质检测。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评估结果,从2018 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水务局、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卫计委配合)
15.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从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形成水源上下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落实供水水厂应急净水技术,加强备用水源和满足7天供水水源建设,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建设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到2020年全县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县环保局、水务局牵头,住建局、卫计委配合)
16.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专人管护,综合防治生活污水、垃圾、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县水务局牵头,农牧局、卫计委、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从2017 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率80%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农牧局、环保局、卫计委、住建局配合)
(三)强化水体保护,不断提升良好水体水质
17.加强县域水体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优于市级平均水平。(县林业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配合)
18.加强相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桑干河流域引调水、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退耕还湿等工程,积极推进水源地上下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水源地保护相协调的生态补偿。实施官厅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温泉屯断面、夹河断面应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20年前断面水质应持续保持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配合)
(四)全面加强污染控制,严控排放总量
19.狠抓工业污染源防治。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工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针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排查。(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推动园外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推动全县工业园区企业一律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园区办配合)
20.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式排水系统建设,已经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加强管网排查力度,严格查处私接、乱接等违规排水行为;对仍实行合流制的老城区,加快雨污分流制管网的改造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扩大城市污水管网的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城区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一律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各有关重点乡镇配合)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高于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扩大城市污水处理规模,2017 年底前涿鹿县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脱氮提标改造,出水水质(全指标)达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更高要求。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9年,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2016年9月底前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开展利用水泥厂、发电厂协同处置污泥。到2017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50%;到2020年,城区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21.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2016 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9年底前全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关停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畜牧办牵头,财政局配合)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落实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功能为I-III类的河流等环境敏感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强化灌溉水质监测管理,严格控制不达标污水灌溉农田。到2019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县农牧局牵头,水务局、环保局配合)
加快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桑干河洋河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39个“傍水”村庄为重点,以农村环境连片与分散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2017年底前彻底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现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县美丽办牵头,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五)加强不达标河流治理,提高污染河流水质
22.坚持水环境功能反退化制度。将水环境功能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出台全县水质预警办法,实施水质目标管理。(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农牧局配合)
23.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流域综合整治力度,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实施流域污染源负荷削减,构减水生态修复和保护体系,建立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制度,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管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到2020年全县永定河水系水质持续改善。(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24.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数据信息库,掌握现状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重要水功能区等重点水域排污口设置情况及入河污染物总量现状。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评估。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不得新增排污口。(县水务局牵头,住建局、农牧局配合)
25.全面开展水功能区管理。实施“一河一策”,编制全县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任务目标、责任、重点工程分解落实到具体乡镇和部门,实施深度处理、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垃圾清理、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综合整治工程。(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局、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全面推进河长制。按照全省部署,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区、镇(乡)、村三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区域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河道周边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推动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协调重大涉水产业政策推广、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辖区水质改善目标任务。(县水务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26.消除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综合措施,消除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实现桑干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重点乡镇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住建局牵头,水务局、环保局配合)
(六)创新发展环境,促进绿色转型升级
2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明确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范围,优化和调整区域发展、城市建设、产业布局。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道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国土局配合)
开展河岸线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划界竖桩任务,2017年完成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岸线利用规划,2020年完成其它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县水务局牵头,国土局、农牧局配合)
28.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空间均衡。依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全县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石油加工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功能分区,确定本区域的产业发展布局,报市发改委备案。(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配合)
积极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7 年底前完成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水务局牵头,工信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配合)
29.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所有新、改、扩建产能过剩产业实行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同行业倍量替代的“双控制”原则。针对“十大”重点行业,除农副食品加工外不再新建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3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各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31.推进产业升级转型。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出台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性意见,按照“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优化传统产业”思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深入推进辖区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七)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32.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推进“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预警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到2020年,接入全省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国土局、工信局配合)
33.统筹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环保、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国、省控断面、河流跨境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县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省、市环保监测联网。(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配合)
34.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各乡镇配合)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全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完成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教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到2018年底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业园区都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编委办配合)
35.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定期评估工业园区、沿河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县安监局牵头,工信局、环保局、公安局配合)
制定和完善水环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应急事件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和检查。(县安监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公安局、交运局、农牧局配合)
3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废水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园区办配合)
对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排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配合)
(八)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制度体系
37.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据河北省地方流域和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起,全县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或更严格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农牧局配合)
38.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农牧局配合)
39.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全面实行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16 年底前,完成全县符合《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并逐步接入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40.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项目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城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逐步开展建制镇阶梯水价改革试点。到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县发改局、物价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工信局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按“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征收标准;稳步提高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在污水处理收费中,明确包含污泥处理费用,做到应收尽收;积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实行差别化排污费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应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县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41.完善补偿赔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流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水务局配合)
大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实施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承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县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
42.落实完善信贷政策。推行绿色信贷,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县金融办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配合)
(九)加强科技攻关,提高环境产业水平
43.加强水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发挥科技引导作用,借力冬奥会研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提升全县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加快消化吸收创新,全面提升全县水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探索建成水环境科技研究队伍和创新体系,流域环境科技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县环保局牵头,教科局、水务局、人力和保障局配合)
44.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满足水污染治理需求,加大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力度,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鼓励骨干企业牵头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联盟,优先安排其承担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源环境技术研究应用重大专项项目。(县发改局牵头,教科局、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配合)
45.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生态系统恢复、污水垃圾综合利用和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为重点,鼓励发展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环境监测、维护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模式,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不断增加环保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教科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46.成立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环保、水务、国土、住建、工信、农牧、科技、交运、林业、公安、商务、卫生、质监、法制办、安监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全县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进行考核,指导、协调各个部门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统一部署全县联防联控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考核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47.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各相关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8.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企业要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企业节水减污“对标”活动。(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49.探索成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县水环境建设建言献策,对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指导,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提升水环境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正确发展方向;发挥专家行业影响力,积极推动水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各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
50.定期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督导工作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201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环境质量改善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组织部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对于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工作不力的、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强化资金保障,拓宽资金渠道
51.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2.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
5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目标达标情况等因素,向2017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配合)
54.强化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推动重点监控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配合)
55.鼓励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环保公益诉讼。加强宣传教育,把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群众性环保创建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水、净水的工作局面。(县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文广新局配合)
附件:1.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涿鹿县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
3.涿鹿县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4.涿鹿县流域控制单元名单
5.涿鹿县傍水农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涿鹿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高 薇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贾 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潘哲伟 (县政府副县长)
谢宝军 (县政府副县长)
李 阳 (县政府副县长)
乔树军 (县政府副县长)
李迎春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唐立冬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淑艳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郭建军 (县委农工委常务副部长)
王金平 (县监察局局长)
任树春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耿天虹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 德 (县商务局局长)
王 库 (县财政局局长)
张凤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胥 伟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俊伟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志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桂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国全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永平 (县农牧局局长)
张满胜 (县林业局局长)
杨林中 (县水务局局长)
李志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彪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葛利忠 (县畜牧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任树春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水污染防治日常工作。
附件2
涿鹿县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
序号 | 考核县区 | 断面名称 | 流域名称 | 所在 水体 | 水质现状2014年基数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1 | 涿鹿县 | 温泉屯 | 海河流域 | 桑干河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2 | 涿鹿县 | 夹 河 | 海河流域 | 洋 河 | Ⅳ | Ⅳ | Ⅳ | Ⅲ | Ⅲ | Ⅲ |
附件3
涿鹿县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数量 | 保护区划分情况 | 备 注 | |
涿鹿县 | 西二堡水源地 | 1 | 地级以下 | 2017年批准实施 | |
涿鹿县 | 季家寺饮用水水源地 | 1 | 地级以下 | 2017年批准实施 |
附件4
涿鹿县流域控制单元名单
行政区划 代码 | 省份 名称 | 流域 | 地市名称 | 区县 名称 | 乡镇名称 | 控制单元 | 水体 | 控制断面 |
130731100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桑干河张家口市控制单元 | 桑干河 | 温泉屯 |
130731102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
130731103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
130731104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
130731105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矾山镇 | |||
130731106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大堡镇 | |||
130731108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东小庄镇 | |||
130731109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温泉屯镇 | |||
130731112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辉耀镇 | |||
130731201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栾庄乡 | |||
130731204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黑山寺乡 | |||
130731205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卧佛寺乡 | |||
130731101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张家堡镇 | 洋河张家口市八号桥控制单元 | 洋河 | 八号桥 |
130731107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河东镇 | 拒马河保定市大少地控制单元 | 拒马河 | 大沙地 |
130731206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谢家堡乡 | |||
130731110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大河南镇 | |||
130731111 | 河北省 | 海河流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蟒石口镇 |
附件5
涿鹿县傍水农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序号 | 村庄名称 | 所属行政区 | 人口 (人) | 村落面积(m2) | 濒临水体名称 | ||
市 | 县/区 | 乡镇 | |||||
1 | 西窑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786 | 225000 | 桑干河 |
2 | 东窑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935 | 1000000 | 桑干河 |
3 | 蛮子营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523 | 1000000 | 桑干河 |
4 | 站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270 | 50000 | 桑干河 |
5 | 牛家窑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511 | 40000 | 桑干河 |
6 | 傅家湾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370 | 33333 | 桑干河 |
7 | 白家湾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180 | 1000000 | 桑干河 |
8 | 马家湾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472 | 133333 | 桑干河 |
9 | 武家沟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1521 | 400000 | 桑干河 |
10 | 李家圪塔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509 | 33333 | 桑干河 |
11 | 上葫芦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936 | 133333 | 桑干河 |
12 | 长 疃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1023 | 120000 | 桑干河 |
13 | 石子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武家沟镇 | 636 | 1210000 | 桑干河 |
14 | 朝阳寺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993 | 40000 | 桑干河 |
15 | 西头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1164 | 200000 | 桑干河 |
16 | 西二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1658 | 186667 | 桑干河 |
17 | 丁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463 | 100000 | 桑干河 |
18 | 苑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829 | 66666 | 桑干河 |
19 | 汪源屯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1205 | 100000 | 桑干河 |
20 | 西关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涿鹿镇 | 3680 | 533333 | 桑干河 |
21 | 下葫芦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1578 | 211200 | 桑干河 |
22 | 易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1042 | 166907 | 桑干河 |
23 | 西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1285 | 200000 | 桑干河 |
24 | 东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845 | 150187 | 桑干河 |
25 | 张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466 | 80300 | 桑干河 |
26 | 付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保岱镇 | 667 | 88000 | 桑干河 |
27 | 康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1140 | 213333 | 桑干河 |
28 | 高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863 | 200000 | 桑干河 |
29 | 庄 科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563 | 76000 | 桑干河 |
30 | 南二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2860 | 466666 | 桑干河 |
31 | 百姓营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1933 | 200000 | 桑干河 |
32 | 七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1904 | 200000 | 桑干河 |
33 | 九 堡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五堡镇 | 2089 | 252000 | 桑干河 |
34 | 双 树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东小庄镇 | 5000 | 800000 | 桑干河 |
35 | 保 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东小庄镇 | 2856 | 253333 | 桑干河 |
36 | 大西庄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东小庄镇 | 1748 | 200000 | 桑干河 |
37 | 下太府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东小庄镇 | 2212 | 250667 | 桑干河 |
38 | 吉家营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温泉屯镇 | 2317 | 268000 | 桑干河 |
39 | 红彤营 | 张家口市 | 涿鹿县 | 温泉屯镇 | 567 | 60733 | 桑干河 |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