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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新村片区(城中村)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主要政策、规定摘要)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依据涿鹿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县政府决定实施新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对项目片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棚改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320户。
二、征收期限
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止,共计15天。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纯货币补偿
(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
(三)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
四、补偿总额构成
征收区域房屋补偿总额=房地产评估价格+附属物补偿+征收补助+政府补贴。
(一)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地产评估价格包括两部分,即房屋市场价格和土地区位价。
1、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房屋的重置价在考虑房屋的朝向,设备设施,一般性装修,房屋的建筑年代(成新率)并结合房屋的市场调节因素后确定。
2、土地区位价
根据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基准地价确定。
(二)附属物补偿(见附件)
(三)征收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纯货币化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买安置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
2、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元/㎡的标准,征收人向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3、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为住宅用房的,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且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按照入户调查登记经公证机关见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四)政府补贴
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未提出异议,依据签订协议及限定时间节点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政府补贴。具体规定为:15天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补贴5万元,超出规定时段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补偿依据: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
(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载明的数值。
(三)《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
(四)其它有效资料。
六、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
(二)入户登记
(三)评估测算
(四)签订补偿协议
七、其它事项
(一)临时建筑按照建筑成本价补偿,违章建筑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遗留水、电、网话费按实际使用量由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手续时代结算清,或由被征收人自已结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照三十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八、本方案由涿鹿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涿鹿县2016年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