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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冀财税(2017)28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涿鹿县取消发展改革部门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建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停征卫生计生防疫服务费,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质检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计量收费;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的预防性体检费和婚姻、收养登记费。我县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涉及发改、公安等八个部门十项收费项目。我县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